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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2019freehk · 2026-10-07 11:45
馮晞乾的十三維度:投訴無門 赤柱豪宅鋼筋偷工減料,眾口喧騰,不知衝擊了多少人買樓的信心。看到這則新聞,第一反應是想到「小強」:假如你在屋裏看到一隻「小強」,往往表示在你看不見的角落,藏着一窩。如今在港買樓,連有錢人亦淪為苦主,普通人又如何?這次業主委託註冊工程師驗樓,證據確鑿,跟政府交涉九個月,醜聞才終於曝光;換了是普通人遇上同類事件,結果應該不言而喻。 現時香港發生很多問題,不僅因為有人蓄意違規,更因為監察機制常常形同虛設。豪宅少了許多鋼筋,屋宇署照樣批出入伙紙,理應有人問責吧?不,根據「程序」及該署人員的職責範圍判斷,結論很可能是無人犯錯。換言之,儘管政府監管無力,但部門運作一切正常,公務員當然可以繼續加薪。 這類荒謬小劇場,相信天天都在上演。以下要談的,似乎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但對於我一位讀者來說,卻是如鯁在喉的制度問題。讀者署名「愛國愛港小市民陳先生」,近日傳來訊息,希望我寫寫他投訴無門的苦況。及後他花了不少工夫整理資料,發給我相關照片和證據,還寫下清晰的時間線。最令我動容的,是他耗費許多心力投訴的事情,根本不涉個人利害,而是純粹的公共安全問題。 去年11月5日,陳先生在梨木樹邨公共運輸交匯處與和宜合道交界一帶,發現立法會候選人陳穎欣及盧婉婷設置大量宣傳旗幟,形成密密麻麻的旗海,嚴重阻礙駕駛人士及途人視線,構成交通安全隱患。他隨即拍下照片,致電1823,就交通安全問題作投訴。之後陳先生碰到的,不難猜想,就是官僚化的互相卸責、小事化無。 11月17日1823回覆陳先生說,事件屬警務處負責範疇,建議他聯絡警方;翌日1823又轉述選舉主任回覆,指巡視現場後「未有發現」相關旗幟,所以不會處理。陳先生便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批評有關部門卸責及處理不公,並附上照片證明「旗海」確實存在。12月初陳先生收到交通投訴組(來自民政事務總署)的訊息,重申選舉主任巡視後未見違規旗幟,不會進一步處理。 陳先生質疑,巡視人員是否只在旗幟消失時才到場呢?事實上,在選舉主任首次回覆「未有發現」的後兩天,陳先生就在相同位置看到兩個候選人的宣傳直幡,並拍下照片為證。陳先生懷疑她們以「打游擊」方式設置「旗海」,巡查前清走,巡查後再放上去。他唯有繼續向公署投訴,結果是公署耍一輪官腔,判定部門巡查合規,斬釘截鐵表示不再回應陳先生。 原以為再無下文,想不到今年1月8日,陳先生獲悉案件已轉交警方,由荃灣重案組調查——陳先生奇怪,這種小事何需出動重案組?1月12日,選舉主任通知陳先生,確認陳穎欣、盧婉婷違反選舉廣告展示及土地條例的表證成立,已向兩人發警告信及把案件轉交警方跟進。但1月28日警方回覆陳先生,認為沒證據指控違規參選人蓄意違反香港法例,且候選人已收到警告,故決定終止調查。 對於旗幟阻礙司機及行人視線、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問題,警方未作回應。不是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嗎?陳先生當然不滿意,今年4月再去信行政署署長及立法會公共申訴辦事處。行政署僅回覆稱,申訴專員公署已按既定程序完成投訴處理,諸如此類。此後,再沒有任何政府部門跟進。 我查閱選舉事務處的官方指引〈在指定展示位置展示選舉廣告所須遵守的條件〉,的確明言「候選人須確保選舉廣告一定不可分散駕駛者的注意力,或干擾駕駛者及行人的視線」, 候選人也不得在「巴士站、巴士總站或其附近地方的欄杆」架設任何選舉廣告。現在陳穎欣及盧婉婷二人明顯違規(見附圖,即陳先生提供的照片),還似乎以「打游擊」方式規避巡查,一而再在違規的地方插旗,真的不是蓄意嗎? 事件中,陳先生看到三大荒謬之處:一、申訴專員公署過度依賴部門提交的巡查結果,草率認定部門處理並無不當;二、警方介入調查後,選舉主任忽然確認兩名候選人違規表證成立,跟之前的「未有發現」形成強烈反差,等同自打嘴巴;三、投訴由2025年11月持續至2026年4月,涉及1823、運輸署、選舉事務處、申訴專員公署、警方等,最終雖確認違規表證成立,但「旗海」造成的安全隱患,始終沒有任何部門實質處理,也無人需要受罰。 陳先生的經歷大致如此。相比起近年許多社會事件,這的確是小事一樁,但小處可以見大。我之所以記下陳先生的故事,除了欣賞他的堅持外,也因為他最後講的一段話,發人深省,值得政府引以為戒: 「許多大事,往往正是從一件件被怠慢的小事開始。我有理由相信,宏福苑街坊過去亦曾向申訴專員公署反映問題。假如公署的處理模式與我所經歷的一樣——怠慢、拖延、推搪,要求更多證據,卻始終沒有真正跟進——那麼宏福苑的災難便不能只被視為意外,而應被視為制度失效所累積的後果。 「我所投訴的交通安全隱患亦是一樣。沒有人知道意外何時會發生;在意外發生之前,『沒有出事』可能只是一種僥倖,而宏福苑街坊最終沒有這份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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