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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90116 · 2026-10-09 13:45
⭕️1946年10月1日,紐倫堡大審最終宣判 ——服從命令,不能成為屠殺人民的免責理由 黃春生牧師 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最具歷史意義的國際審判之一——紐倫堡大審(Nuremberg Trial)——作出最終判決。 這場審判不只是清算納粹德國的戰爭罪行,更留下了一項深刻影響後世國際法的原則:國家可以犯罪,掌握國家機器、制定政策、下達命令與實際執行犯罪的人,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從戰爭廢墟中追究責任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發動侵略戰爭,並建立龐大的國家暴力機器,對猶太人、羅姆人、身心障礙者、政治異議者及其他遭迫害群體進行系統性迫害與殺戮。 戰爭結束後,美國、英國、法國與蘇聯成立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MT),審判納粹德國主要政治、軍事與政府領導人物。 審判於1945年11月20日在德國紐倫堡開始,至1946年10月1日結束。正式受審者共22人,其中包括希特勒死後納粹政權最高階的被告赫爾曼.戈林(Hermann Göring)、外交部長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Joachim von Ribbentrop)、國防軍最高統帥部長官威廉.凱特爾(Wilhelm Keitel)等人。 法庭處理的核心罪名包括:危害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戰爭罪(war crimes)與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以及共謀實施相關犯罪的指控。 ▋19人有罪,12人被判死刑 1946年10月1日,國際軍事法庭完成判決。 22名被告中,19人被判有罪,3人無罪;12人被判處死刑,3人無期徒刑,4人被判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被判無罪的三人則是亞爾馬.沙赫特(Hjalmar Schacht)、法蘭茲.馮.巴本(Franz von Papen)及漢斯.弗里切(Hans Fritzsche)。 戈林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夕服毒自殺;馬丁.鮑曼(Martin Bormann)則是在缺席狀態下受審及被判死刑。其餘10名死刑犯於10月16日遭處決。 法庭同時認定納粹黨領導集團、蓋世太保(Gestapo)、保安部(SD)與黨衛軍(SS)等組織具有犯罪性質。 ▋「我只是服從命令」不能洗去責任 紐倫堡大審最深遠的意義,不只是把一群戰敗國領袖送上被告席,而是重新回答了一個文明社會無法逃避的問題:當國家本身成為迫害人民的機器,個人能不能以「我只是服從命令」為理由逃避責任? 紐倫堡所發展出的答案是:不能僅因國家法律、官職身分或上級命令,就當然免除國際法上的個人刑事責任。 這個觀念後來被聯合國進一步整理為「紐倫堡原則」。1946年聯合國大會確認紐倫堡法庭《憲章》與判決所承認的國際法原則;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正式完成相關原則的表述。 其中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國際犯罪的責任不能完全躲在國家這個抽象概念背後。國際法委員會後來更指出,紐倫堡所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是國際刑事法的重要基石。 換句話說:穿上制服,不會使罪行變成正義;取得官職,不會使暴力變成合法;收到命令,也不能使人的良知停止運作。 ▋紐倫堡留下的,不只是歷史,而是一道警告 紐倫堡大審當然並非沒有爭議。後世法學界持續討論勝利者司法(victor's justice)、罪刑法定原則,以及盟軍自身戰爭行為未受到同等審判等問題。這些爭議不應被掩蓋。 然而,紐倫堡所確立的核心遺產仍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掌權者不能因為掌握國家機器,就取得犯罪的豁免權。 這套思想後來持續影響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現代國際刑事司法制度的發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也明確把紐倫堡所建立的「個人對國際犯罪負責」視為國際刑事法的重要基礎。 因此,1946年10月1日值得紀念的,不只是納粹戰犯被宣判。 它更提醒每一個世代:法律若失去人權與人的尊嚴作為界線,也可能淪為暴政的工具;國家若不受法律約束,也可能成為大規模暴力的執行者。 而公務員、軍人、警察、司法官乃至政治領袖,也不能把自己的道德與法律責任全部交給一句:「這是上面的命令。」 民主與法治真正珍貴之處,就在於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命令必須接受法律檢驗,而人的基本尊嚴不能任由國家權力取消。 紐倫堡留下的警鐘至今仍然清楚:沒有任何國家權力高到可以凌駕人性,也沒有任何命令大到足以消滅個人的責任。 紀念紐倫堡,不只是回頭審判納粹的歷史,更是提醒今天的我們:面對國家暴力、侵略戰爭與反人類罪行,真正危險的往往不是只有少數狂人,而是一整套讓人停止思考、放棄良知、習慣服從的體制。 守護自由、人權與人的尊嚴,因此從來不只是戰爭結束後法庭上的工作;它更是和平年代每一個公民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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