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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rights1 · 2026-10-10 07:18

中共在执法过程中是不讲司法程序的。中共中央在1955年曾做过决定:“凡自1955年1月份起由公安机关逮捕起来的人犯未履行检察院批准逮捕法律手续的,应一律补办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也就是说只要有党的决定,不需要法律手续就可以随意逮捕,法律手续可以后补。1956年3月彭真在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上说:“我们办案时,只要站稳阶级立场,根据(党的)政策,按照阶级利益来办事就可以了,不要死抠法律条文,当然能记住法律条文更好”。正常的司法程序中,抓捕和审讯归公安警察部门,起诉归检察院,审判归法院,三个部门互相监督互相牵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中共为统治方便,1960年11月索性决定:“将公安部、法院、检察院合署办公。对外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从此中共的党政领导率领司法部门的警察,带上空白逮捕证和空白判决书随意捕人;对抓起来的人有的甚至不开庭审判,在空白判决书填上名字,加几个罪名就判处了刑罚!即使经过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检察院和法院也是配合公安机关,否则就是反党。这简直就是草菅人命。 请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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