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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rights1 · 2026-10-10 07:28
十权一统 统于一党(5)中共极权之司法篇(上) 中共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序列的司法机构,有隶属于人大的检察院和法院,以及隶属于政府的公安部(警察)和司法部,和美国的司法部不同,中共的司法部只是管理监狱和律师。 中共首先在人事上控制这些司法机构,所有司法部门主要官员人选均由中共决定再提交人大进行形式上的选举和任命。中共在所有司法机构内部均设立中共党组织,实行司法主官和政治主官双首长制,为准军事化组织,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中共党组织决定。中共名义上在人大下设“一府两院”,政府和检察院、法院平级,但中共在党内设立一个叫“政法委员会”的机构统一管理公安部、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在中央一级,政法委员会书记由中共政治局委员担任,在地方由地方中共党委常委担任,党内地位高于其他部门。公安部虽然隶属于政府序列,但其实际地位却高于两院,连行政首长都管不了,直接隶属于中共。中共宪法名义上规定司法独立,实际上是以党代法、党大于法,根本没有司法独立。 看看中共领导人对司法的态度。1958年8月中共党魁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党)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要人治,不要法治”。中共第二号人物刘少奇也说:“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检察院要做党的挡箭牌”。中共公安部长罗瑞卿说“公安、检察、法院都是党的工具”。当时主管政法后来曾担任中共人大委员长的彭真说:“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的绝对领导”。中共最高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必须完全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做党的驯服工具。必须听党的话,党叫做什么就坚决做什么;党不允许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要做”。中共司法部认为“主张审判独立就是反对党的领导”。中共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 由此可见,中共从一开始就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律和司法当成统治民众的工具。他们也作法自毙,文革中刘少奇、彭真和罗瑞卿等均被毛的人治打倒,刘少奇拿着宪法对围攻他的造反派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不能这样对待我!”但是打倒他是“党的决定”,宪法不管用,他惨遭迫害致死。刘少奇贵为国家主席尚且如此,遑论普通民众。改革开放后中共的法制观念有所加强,但也只是为了保护那些官僚不被毛那样无法无天地整治,清算整治他们的造反派和红卫兵,并非为了国家的法治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中共始终强调党对司法的领导。2018年3月中共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党魁习近平亲自担任主任,再次强调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 中共在执法过程中是不讲司法程序的。中共中央在1955年曾做过决定:“凡自1955年1月份起由公安机关逮捕起来的人犯未履行检察院批准逮捕法律手续的,应一律补办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也就是说只要有党的决定,不需要法律手续就可以随意逮捕,法律手续可以后补。1956年3月彭真在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上说:“我们办案时,只要站稳阶级立场,根据(党的)政策,按照阶级利益来办事就可以了,不要死抠法律条文,当然能记住法律条文更好”。正常的司法程序中,抓捕和审讯归公安警察部门,起诉归检察院,审判归法院,三个部门互相监督互相牵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中共为统治方便,1960年11月索性决定:“将公安部、法院、检察院合署办公。对外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从此中共的党政领导率领司法部门的警察,带上空白逮捕证和空白判决书随意捕人;对抓起来的人有的甚至不开庭审判,在空白判决书填上名字,加几个罪名就判处了刑罚!即使经过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检察院和法院也是配合公安机关,否则就是反党。这简直就是草菅人命。 中共对司法的干预细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判决。中共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中共的法院虽然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但具体审判量刑由法院的中共党委决定,重大案件的量刑还必须听从中共的政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甚至中共的主要领导个人的决定,法官只是在判决书上签字,履行一个形式上的程序,就是一个提线木偶而已,责任却要由签字的法官承担。中共就是这样自己躲在后面做坏事,拿法律和法官当遮羞布和挡箭牌。在2011年3月3日举行的中共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国记者提问他们究竟是违反了中国哪条法律而遭警察暴力对待,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姜瑜答道:“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中共的法律只是中共的挡箭牌,而不是民众包括外国记者的挡箭牌。 西方法治精神遵循无罪推定,但中共是有罪推定,稍有怀疑便可以先抓捕再取证。中共公安机关抓捕人犯后,首先关押在看守所审讯取证,由于抓捕、关押和审讯均由公安部门管理,几乎每一个案件都存在刑讯逼供。中共对公安机关的主要考核指标有错案率和破案率,要求命案必破,涉及警官的奖金和晋升。由于抓捕的随意性,为降低错案率提升破案率,刑讯逼供就成了家常便饭。按中共的规定,在看守所审讯期间是不允许请律师的,看守所的监控设施和监控资料可以随需要故意损坏,体检资料可以根据需要伪造或者篡改,关押形式和期限可以任意变更,警察之间经常互相交流刑讯逼供的经验,就是怎么做到让犯人既生不如死尽快招供,又不留下明显伤痕不至于丧命,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看到的中国古代的、国民党的、日本人的、纳粹的、苏共的刑讯逼供等,同中共的刑讯逼供比起来就是小儿科,中共的各种刑讯逼供惨不忍睹,集古今中外之大成,超出了人类的底线,张汤、周兴、来俊臣在世也会自感汗颜。 中共法庭也有形式上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人也会在法庭上控告警方刑讯逼供,但是在程序上,中共的法院规定控方举证而不是辩方(警方)举证清白,被关押的犯人没有人身自由,哪里有证据,即便当场脱下衣服展示伤痕,也无法证明就是警察所为,法院不会采纳。2011年11月曾经发生河南企业家杨金德被刑讯逼供,最后用担架抬进法庭,左眼和右手缠着纱布,喉咙被带子勒住,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法庭依旧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信。 中共有一套独特的对律师的管理制度。中共设有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包括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或雇佣的律师。但是律师协会归司法部管理,律师协会里设立中共组织,律师协会章程中都有接受中共领导的规定,按中共的要求管理律师律所。律师和律所每年需要参加律协的年检,凡是被中共认为不按中共的要求执业的律师或律所就会通不过年检而失去执业资格。2026年8月中共颁布的《律师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律师事务所中设立(中共)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还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列为律师从业基本要求。 中共通过律协不仅管理国内的律师机构,还管理境外在中国设立的律师机构,利用巨大的市场腐蚀拉拢境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而影响西方的司法。比如在美国,司法和执法机构常常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中聘请工作人员,司法系统的退休人员也会到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共就给这些律师事务所巨额业务,每年以律师费咨询费顾问费的名义输送的利益达数百亿美元之巨!以此渗透和腐蚀美国的司法界。 中共的法庭表面上有模仿西方的控辩程序,法理上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是平等的。但是中共的控方也就是检察院和法院都是中共一伙的,律师在法庭上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如果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对检方不利的辩护,比如指控警方刑讯逼供,对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等,就会遭到法庭叱责、禁言、没收电脑、甚至被驱逐出法庭。因此绝大多数律师选择和检方、法庭配合,甚至事先和检方或者法庭沟通怎么按中共的要求辩护而不是依法维护被告的利益,被迫放弃律师的执业道德和伦理,这种律师叫“勾兑派”律师,当然很多勾兑派律师也是在恶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但不主动挑战恶法。 中共的绝大多数审判就是一个走过场,不配合的律师往往会受到警告,严重的被律协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有些律师会遭到恐吓威胁,甚至被设计陷害。最著名的有薄熙来时期的重庆打黑案,重庆警方通过威胁收买龚刚模,设计陷害龚刚模的律师李庄并使他锒铛入狱。不配合的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典型的代表有杨金柱等,著名的案例有广西北海案和贵阳小河案。死磕派律师在走钢丝,游走在正义和中共恶法之间,利用恶法的漏洞挑战恶法维护正义,处境异常艰难,在目前极左状态和恶劣法治环境下其成功只能是一种偶然,已经沉寂多年,他们是中国未来法治的希望。2015年7月9日中共在23个省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上百位维权律师,这就是震惊全球的“709事件”。 中共在掩盖司法真相方面也做足了文章。按中共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间谍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外,其余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但是中共的法庭采用各种办法阻挠真相传播,比如不按规定提前公告,换小法庭限制旁听人数,事先布置人员抢占旁听位置阻止民众参加旁听,只允许1-2名家属参加旁听,故意损坏法院外用于公众同步观看庭审的大屏幕,要求被中共控制的媒体不派记者参加旁听或只按法庭统一通稿报道,等等。由于司法程序完全被中共控制,面临司法不公的律师和当事人只能选择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但他们可能被中共以泄露国家机密罪的罪名予以治罪。(未完待续) #十权一统统于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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