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Kit

推文

@wuzuolai · 2026-10-11 01:05

四六宪法,无力制约党国军政体制的独裁者,孙中山搞了党国体制,党政军一体,使宪政比君宪更难以实现。中共的党国是孙中山的党国升级版,孙中山是革命主义者而非共和主义者。常凯申无力改变党国体制,当然,他是军人出身,总司令角色比总统更具威权。 我提出问题: 关于民族问题,关于自治,如何处理才是关键,宪法常规性的内容,在四六宪法中并无重大借鉴意义。 AI回应: 你这个纠正有道理。我刚才把重点放在普遍性的权利与限权条款上,没有充分回应中国立宪最困难的问题: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如何共同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央又凭什么、以什么边界行使权力。 四六宪法更值得研究的,恰恰是它对民族代表、地方自治及中央地方权限的安排。它同时规定各民族平等、省县自治,并对蒙古、西藏及边疆民族设置代表安排。这说明,当时的制宪者已经意识到:地域和族群的差异需要进入国家制度,不能仅靠抽象的公民平等处理。可是,特殊代表席位并不等于实质自治,文本上的自治也不等于地方能自主决定事务。 在我看来,未来立宪要解决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自治的主体是什么? 应以地域自治为基本架构,让各地居民都享有自治权;同时,对有特殊历史、语言和文化传统的地区,允许协商形成不同程度的自治。不能简单把民族、行政区和政治归属一一对应,否则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里的其他居民,也可能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哪些权力真正属于地方? 关键不是叫“自治州”还是“自治区”,而是教育、语言、地方立法、财政、土地与资源管理等权限是否受到宪法保障。地方政府是否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中央能否随意撤换、撤销自治或收回权限,才决定自治是真是假。 中央与地方发生争议,由谁裁决? 如果最终仍由中央单方面解释自治边界,自治就只是授权。需要独立的宪法裁判机制,以及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涉及自治地位的重大变更,还应取得当地居民的民主同意。 这里还必须同时守住两条底线:**中央不能以统一之名压制地方,地方也不能以民族或传统之名侵害个人。**语言文化应有保障,地方内部的少数群体、不同信仰者和异议者也应受到同等保护。 因此,四六宪法在这些问题上的意义,主要是提供一个历史上的谈判起点,也暴露出尚未解决的难题。真正需要接续的,是“如何共同立国”的讨论:统一须包含可以信赖的自治承诺,自治须建立在居民授权与个人权利之上。

曝光 392 · 评论 3 · 点赞 1 · 书签 0 · 曝光/时 272.36593123380624

TwKit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