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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_Kokoro · 2026-10-11 09:08

不論你是支持廢除死刑,還是支持死刑存續,這樣的論述都是很糟糕的。一方可以說「我們沒有資格替死者原諒兇手,因此應該支持死刑」,另一方就也可以說「死者已經受了如此巨大的傷害(死亡),我們更不應該以死者的名義不原諒兇手,因此不應該支持死刑的存在」。這種論證之所以可以偷換一下主體仍然成立,就是因為其本身具有極大的不嚴密性。 如果你將「不替死者做決定」作為一種原則,你就不能只在這項原則有利於廢死結論時才使用它。同樣地,如果你把「不要給自己的私情和政治慾望投射給死者」當成一個原則,你也不能只在它有利於廢死的時候才原諒它。 此外,為什麼復仇的傾向是「同態復仇和嗜血的欲望」,寬容的傾向則被默認為正當的,而不需要討論寬容被不讀心理結構呢?為什麼前者更錯誤,而後者更正確呢?為什麼前者要被病理化地分析,後者則是道德上天成的呢?難道人的寬容心和復仇心不一樣都是被建構和習得的嗎,如果前者需要心理分析,後者為什麼不需要被分析、而是自動佔據一種正確的、道德的位置? 有些人主張,死刑的後果無法彌補,但是拒絕執行死刑產生的影響其實也並非可逆的。例如,受害者及其家屬可能在漫長歲月中,始終必須面對加害者仍然活著、仍然擁有自由或享受日常生活的事實。這可能改變他們對正義的理解、對共同體的信任,以及與其他人的社會關係。 有的人主張,死刑的程序會對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程序的人產生有害的道德影響,但是放任強姦犯、戰爭狂熱份子、破壞千百萬人生存質量的重大經濟犯活著,也對參與「允許其存活」的人產生倫理負擔,他們也會產生負罪感,認為自己有未盡的道德義務、認為自己參與了一個沒有履行正義義務的制度(更惡毒地,認為自己與一個不正義的制度沆瀣一氣),或者認為自己對受害者負有尚未履行的責任。(而這不一定是為了「復仇/嗜血的自私願望」,而可能僅僅是因為他們和廢死者持有某種不同的倫理學的原則,比如認為對某些嚴重罪行不作出相稱的回應,是對受害者及其遭受之傷害的輕視;或者比如認為容許加害者可以和未加害他人者一樣繼續享受某些利益意味著加害的正當化。) 如果我們將執行死刑視為一種「作為」,這實際上就是在討論「不作為」是不是天然比「作為」更沒有道德責任。我們可以想像,一個醫生在有義務、有能力救活一個患者(通過自己的行動換去其理解的更大的善)的情況下,仍然放棄了救治(通過自己的不作為犧牲了更大的善),理由僅僅是他不願意如此做;這難道比故意殺死一個健康的人(通過自己的作為敗壞了更大的善)具有更少的道德責任嗎? 需要說明,以上這些也不是支持死刑存續的論證,因為如果有人認為,某些罪行嚴重到只有死刑才能與之相稱,那麼就需要說明,為什麼其他形式的責任追究不足以履行正義義務。 此外,即使我們接受「不應將自己的慾望投射在死者之上,藉此替死者做決定」,我們也導不出任何支持或反對死刑的結論。因為死刑的判決從來也根本就不是取決於死者個人的意志。而是取決於其對共同體的作用。如果從後果論出發,那麼廢除死刑的支持者應該論證,廢除死刑是否更利於全人類的更有利的善(而不僅是更利於被宣判死刑者)。 有些無政府主義者可以說,死刑是國家機器的暴力的一部分,因此應該被廢除。雖然我不支持這樣的無政府主張,但是,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在一個無政府主義的結社裡,人們承諾讓渡彼此的權益、彼此為善,他們為了這一承諾願意獻出自己的生命,因為他們明白彼此的生命和自由依賴於彼此不故意傷害的共同倫理原則。以至於,一個成員如果故意對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就是違背所有人用生命許下的彼此捍衛的許諾;社群會認為,如果有人故意對他人造成了重大的傷害,就不應和其他人一樣繼續享受生命(違背了契約成立的前提)?所以「(某些特定的傷害者)值得死亡」甚至可以和國家機器無關。這也證明復仇與報應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因為這種情況下以死亡作為代價,是依賴於一種共同的倫理承諾。 支持廢死者如果想要提出有力的主張,最好停止把支持死刑存續的人描繪成殺紅了眼、對正義和良善不加反思的復仇者,或者描繪成認為「只要犯錯就應死刑」的重刑主義者。他們很有可能只是同樣追求人類的善和公義的人,只是在某些原則上和你不同。另外,支持死刑和支持濫用死刑、支持公開死刑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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