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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hreviewer · 2026-10-13 05:38

为什么加州要限制引进中国劳工(排华)? 1852年4月,新入职的加州州长John Bigler对加州议会专门做了关于限制引进中国劳工的立法建议。正式开启了加州限制引进中国劳工的立法程序。 在演讲中,John Bigler首先列举了加州应该限制引进中国劳工的主要原因: 1. 中国劳工的文化背景和素质导致这些中国劳工无法成为合格的美国公民。 2. 国会的关于归化公民的立法导致中国劳工无法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成为公民。 3. 中国劳工均为经济移民,到美国的目的只是单纯的开采并且带走黄金,对美国没有任何忠诚度,对美国的社会制度也毫无兴趣。 John Bigler演讲的相关内容如下: “在这次会议最终解散前,我认为有责任提请各位审议的主题,是目前正从地球的亚洲地区成批大量涌入本国的移民。我深信,为了增进本州的繁荣并维持本州的宁静,必须采取措施遏制这股亚洲移民潮,并防止他们将从我国土地上无偿挖掘出的贵金属带走,同时却不承担任何强加给公民的义务。 我特别指的是被称为“苦力”(Coolies)的这一类亚洲人。据我所知且大众普遍相信,他们是根据合同被送到这里在我们的矿山中工作一段时间,并在合同到期后返回其原籍国。我意识到,一项限制国际交流或遏制亚洲人移民的提议,似乎与我国政府长期奉行且具慈善性质的政策相冲突。 我国政府向“所有受压迫国家的人民”张开了慈爱的双手,为他们提供了庇护以及摆脱专制铁蹄的避难所。流亡的朝圣者与疲惫的移民都曾接受过它高尚的款待。对于这种慷慨的政策,只要其影响的是欧洲人或根据我国法律有能力成为公民的其他群体,我不希望看到任何改变,也不希望看到贯穿美利坚合众国归化法律中的那种宽容精神有任何减损。 一个存有疑问的问题是:亚洲人在我们的司法法院中是否能够安全地获准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如果他们对宪法和法令所规定的誓词或确认书的庄严性质一无所知,或者如果他们对誓言所赋予的说真话的庄严义务漠不关心,那么将他们选为陪审员或允许他们在法律法院执业将是不明智的,尤其是在涉及亚洲人以外其他人权利的案件中。 国会拥有制定统一归化规则的专属权力,已颁布法规规定:“凡属自由白人的外国人,在遵守特定条件后,均可成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对于这项法律的解释,肯特大法官(Chancellor Kent)指出:“国会法案将有能力归化的外国人范围限制为自由白人。”肯特法官还提到写道:“归化公民可能会包括非洲居民及其后代;而混血血统人员会被排除到何种程度,以及何种肤色混杂的程度会使外国人失去将申请归化法案赋予的权益的资格,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或许在美洲的铜色种族,或者亚洲人的黄色或黄褐色种族方面也会遇到困难;而且他们中是否有任何人属于法律含义内的白人,是很值得怀疑的。纽约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和其他州的明确法律规定,印第安人不是公民,而是生活在政府保护下的独立部落,因此他们绝不可能根据国会法案成为公民。”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亚洲阶层申请公民或获得该法案许可的特权。事实上,据我所知,除了本州之外,没有任何一个清帝国(中国)的臣民曾获得过联邦任何州的居住权或住所。在本州,他们的习惯是流动性的,就我所知,他们中极少有人表现出了获取住所或作为公民认同本国的意愿。 黄金以其魔力克服了中国人及其邻国迄今为止所表现出的内敛和互不往来的民族习惯;在加利福尼亚发现贵金属对他们的贪欲所产生的刺激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正在向这里移民,然而,并不是为了利用自由政府的恩泽。他们并不将我们的土地视为“所有受压迫国家的避难所”。他们没有愿望(即使宪法和法律允许)解除了对其他政权的效忠,并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下成为美国公民。他们来到这里是为了获取一定数量的贵金属,然后返回他们的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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