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
@kevinsam9 · 2026-10-17 13:09
再替中國粉紅上一下法律課,畢竟我還是同情你們沒有身而為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 兩岸條例第10條 : 許可辦法(法規命令),兩岸條例第10條規定陸人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 釋字497號已認定這套許可辦法目的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尚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入境許可不是權利,但廢止許可是不利益處分。 大法官在相關解釋中立場是,陸人入境須經許可,但經許可合法入境者的居住、遷徙及人身自由同受憲法保障,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具體事由(這是釋字710號的脈絡)。 懂了嗎? 陸生的在台身分建立在許可上,而許可附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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