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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宗的律師在庭上表明,背信罪中眾望基金會支付黃心緗等4人薪資、約210萬元的部分認罪。 總複習: 李文宗當時是眾望基金會董事長,負責決定基金會的錢怎麼花。… · @kevinsam9 · TwKit

@kevinsam9

李文宗的律師在庭上表明,背信罪中眾望基金會支付黃心緗等4人薪資、約210萬元的部分認罪。 總複習: 李文宗當時是眾望基金會董事長,負責決定基金會的錢怎麼花。 這4人(黃心緗等4人薪資,這4人只是827萬的一部分。起訴時檢方列出的領薪人員範圍更大,包括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新聞輿情部副主任戴于文等人。) 李文宗承認的是自己認為「確實沒在基金會工作」的這4人的薪水。 由眾望基金會支付,但他們實際上沒有在基金會工作,做的是柯文哲的競選工作。 背信罪的核心就在這裡,董事長讓基金會的錢付給替競選辦事的人。 違背了受託管理基金會財產的義務。 李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決策關係綁在一起。 李承認「我們這樣做了」,就很難再說柯不知到。 補充:依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共同被告的自白需要補強證據。 李的陳述要對柯不利,必須以證人身分接受柯方的詰問。 李有證人義務,但他也有拒絕證言權(第181條 簡單地說就是證實也會對你不利)。 今天就更新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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