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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信托追税又有新发现:北京21人、浙江7人、青岛至少4人!地方税务局已经开始比对境外金融账户! 继北京怀柔21人、浙江余姚7人之后,我又追踪到了山东青… · @ChinaTaxTruth · Tw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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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信托追税又有新发现:北京21人、浙江7人、青岛至少4人!地方税务局已经开始比对境外金融账户! 继北京怀柔21人、浙江余姚7人之后,我又追踪到了山东青岛的4名自然人! 青岛市南区3人(周跃琪、刘尚欣、胡晓秋)、城阳区1人(孙原),均被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 这次青岛的法律依据很值得研究! 市南区税务局9月30日公布的青南税通〔2026〕4272号、4273号,直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54条,要求纳税人提交: 离岸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组织架构、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及分配资料。 甚至没有设立离岸信托,也得提交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城阳区的通知更进一步:税务机关明确表示,经过数据比对,发现纳税人存在境外金融账户有关信息! 信息是否来自CRS,目前还不能确定。 ⚖️ 《税收征管法》第54条到底赋予税务机关什么权力? 第54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必等到纳税人完成申报、发现欠税,才可以依法开展涉税调查。 但是,这里有个程序问题: 如果只是日常涉税信息核实,可以不经过税务稽查立案;但如果实质上已经启动正式税务检查,就应当遵守相应检查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还规定,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那么,不交资料会不会被认定为偷税? 这里必须区分青岛与浙江余姚的两种文书。 余姚发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纳税人补办离岸信托个税申报。 而青岛市南区发的是要求提交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要求提供资料,不等于通知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能因为纳税人在立案前拒绝提供调查资料,就直接套用。 当然,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也可能涉及第56条、第70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税后中国观察: 北京、浙江、山东三地,已经出现至少32名自然人的离岸信托涉税公告。 但这些文书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并不相同。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却不能把调查、通知申报、责令改正和偷税认定混成一锅粥。 第54条赋予的是税务检查权,不是无限调查权,更不是偷税认定权。 征税要有法律依据,查税同样要讲法定程序! #离岸信托 #CRS #税收征管法 #税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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