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家事调解这十来年,我在调解室里见过太多把亲子鉴定报告拍在桌上的当事人。 很多人以为,只要那张纸上写着“排除生物学父子关系”,就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可以理直… · @NERV1141 · TwKit
@NERV1141
做家事调解这十来年,我在调解室里见过太多把亲子鉴定报告拍在桌上的当事人。 很多人以为,只要那张纸上写着“排除生物学父子关系”,就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可以理直气壮地把眼前的孩子、抚养费以及过去的岁月,一笔勾销。 但每当遇到涉及“供精人工授精”的案子,我都不得不先把拍桌子的男方按回椅子上,问他一句:“咱们今天先别看血缘,你先仔细回想一下,当初这个孩子,你们俩到底是怎么决定要的?” 很多当事人愣住了,觉得不可理喻:“调解员,你懂不懂法?孩子没我的血缘,我凭什么认?凭什么管他叫儿子?” 可法律在这一步的逻辑,恰恰和普通人的本能反应不一样。血缘是一回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又是另一回事。 在我们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里,有专门针对人工授精的一条硬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这句话重若千钧。它的前提不是“血缘”,而是“婚内”和“双方一致同意”。 孩子并不是充话费送的,更不是自然受孕的意外。辅助生殖技术的特殊性在于,从一开始,你们双方就明确知晓这个过程不存在天然血缘,而是夫妻共同决定、主动引入第三方力量把一个新生命带到世上来。既然生命是你们共同邀约来的,你怎么能等婚姻走不下去了,再突然拿“他没有我的DNA”当借口,单方面宣布违约? 我常给当事人讲两个真实的案子。 前几年河南新蔡法院公布过一起案子。夫妻俩结婚后,也是靠供精人工授精生了个孩子。男方陪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生活里抱过、养过,日子就这么过了好几年。后来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了婚。 可离婚后,男方心里越想越别扭,干脆一纸诉状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理由极其干脆:孩子在生物学上确实跟我没关系,这谁都知道。 但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驳回了他的请求。 为什么?法院没有否认“无血缘”,但法院看的是你们当年的实际行动。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你从未提出过异议,你实际履行了父亲的抚养职责;而你现在说“当年是女方瞒着我搞的人工授精”,你又拿不出像样的证据。法律根据这些实实在在的养育生活,推定你们当年是达成了一致同意的。 裁判者看的是活生生的一段养育和生育历程,而不是你在感情破裂后,为了甩脱责任而在今天做出的最新表态。 如果说新蔡这个案子还涉及生活细节的推定,那最高法的指导案例50号,态度就更加决绝。 当年那对夫妻是一起去医院签署了人工授精协议书的,白纸黑字,字迹清清楚楚。但命运弄人,妻子怀孕后,丈夫患了重病,心态崩了,突然反悔,不仅在生活里拒绝承认这个即将出生的孩子,甚至在临终遗嘱里白纸黑字写明:我不认这个孩子,我的遗产没他的份。 最后法院怎么判的?即便丈夫生前明确反悔、立遗嘱否认,法律依然认定孩子是他们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为什么法官会这么判?因为受孕那一刻的共同决定,是一份对未出生生命的庄严承诺。你签字同意了用这种方式要孩子,胚胎已经着床,新生命已经在母亲腹中生长,这种法律关系就不能因为你个人的反悔、心情的变化,甚至死亡而随意抹杀。 在调解室里,我跟太多走入死胡同的夫妻说过:婚姻是合同,合同可以解约,日子过不下去,你们可以依法离婚,一拍两散;但亲子关系不是你们婚姻的附属品。 你不能把“我不想再做你的丈夫”,悄悄置换成“这个我当年点头要的孩子,从此跟我没关系”。 孩子不是商品,寄出去了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他在整个过程里是最被动、最无辜的。他来到这个世界,唯一的合法依据就是你们当年那一句共同的“同意”。 如果你当初真的被欺骗、被隐瞒,法律自然会保护你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那需要扎扎实实的举证;可如果你当年确实心甘情愿点了头、签了字、把孩子接回了家,那就别在散场时,把所有的成本都推给那个血管里流着别人血液、却在法律上叫了你无数声“爸爸”的孩子。 成熟的成年人,至少该明白一条底线:不能在想当父亲时借用现代医学,不想当父亲时又把一切推给传统血缘。这世上的责任,从来没有只保留对自己有利那一半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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