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帽子工厂》 甲:最近有个工厂,准备重新开张! 乙:什么工厂? 甲:帽子工厂! 乙:卖帽子的?给我来一顶! 甲:我们这帽子可不一般! 乙:怎么个… · @LuochancyOWO · Tw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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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帽子工厂》 甲:最近有个工厂,准备重新开张! 乙:什么工厂? 甲:帽子工厂! 乙:卖帽子的?给我来一顶! 甲:我们这帽子可不一般! 乙:怎么个不一般? 甲:中国的有,美国的也有! 乙:嚯!您这都跨境了! 甲:不光跨境,还分大、中、小三号! 乙:先给我瞧瞧大号! --- 【2/10】 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乙:好家伙,一上来就刑法? 甲:原文说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乙:那用户信息传到别人手里,就能戴? 甲:哪有这么容易!违法提供、情节严重、管辖依据,都得查! 乙:敢情您这大号帽子还得量尺寸! 甲:刑事责任,哪能随便定! --- 【3/10】 乙:大号戴不起,中号呢? 甲:《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乙:说什么? 甲:“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乙:那没许可证就给戴? 甲:先看是不是中国法监管的电信业务,再看经营行为和许可情况! 乙:敢情这帽子还有适用范围! 甲:您以为随便卖呀! --- 【4/10】 乙:那小号总轻点吧? 甲:《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乙:怎么说? 甲:“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乙:用户账号、来源 IP、目标网站都能关联,这个怎么算? 甲:先查谁公开的、有没有合法依据、能不能识别自然人! 乙:您这小号也不轻啊! 甲:用户隐私还能按重量算? --- 【5/10】 乙:刚才不是说还有外国帽子吗? 甲:有!美国进口的! 乙:什么牌子? 甲:FTC! 乙: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也卖帽子? 甲:15 U.S.C. §45(a)(1):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乙:什么意思? 甲:涉及商业活动的不公平或者欺骗性行为,法律可不答应! 乙:那说好保护隐私,转头把用户数据公开了呢? 甲:如果事实成立,还得看是否符合不公平或欺骗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条件! 乙:嚯!这帽子还有美国联邦认证? 甲:认证没有,监管倒是有! --- 【6/10】 乙:可人家服务的是中国用户啊! 甲:美国法律还规定了跨境适用条件! 乙:怎么说? 甲:15 U.S.C. §45(a)(4)(A)(ii): “involve material conduct occurring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乙:重要经营行为发生在美国,也可能管? 甲: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就有可能! 乙:就这一顶? 甲:哪儿能啊!美国五十个州,州法还有特别款! 乙:什么款? 甲:加州《在线隐私保护法》,CalOPPA! 乙:什么条文? 甲:California BPC §22575(a): “shall conspicuously post its privacy policy” 乙:还得公开隐私政策? 甲:符合适用条件的商业在线服务,要依法提供隐私政策,披露收集和共享个人信息的类别! 乙:那这是不是刑事犯罪? 甲:您别乱戴!监管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那是不同的帽子! 乙:好家伙,美国进口还分联邦和州! 甲:那当然!本厂帽子全球采购,法律适用严格量头! 乙:量不合适呢? 甲:不合适不准出厂! 乙:敢情您这帽子厂还讲法治! 甲:不讲法治,那不成了乱扣帽子了吗! --- 【7/10】 乙:我说几句,您看看能扣上什么! 甲:您说! 乙:我在国外! 甲:中国法律还有属地、属人以及特定域外适用规则! 乙:我又不是美国公民! 甲:美国法律也不是只管美国公民! 乙:我服务器也在国外! 甲:服务器位置不等于所有行为的法律适用结论! 乙:我就是开个代理服务! 甲:那就查经营事实和具体法律! 乙:怎么什么都得查呀! --- 【8/10】 乙:我只是做了数据统计! 甲:统计不等于可以随意公开个人信息! 乙:我只发在群里! 甲:那得看群里有哪些接收者、发了什么、有没有合法依据! 乙:我没有卖数据! 甲:法律讨论的也不只有出售! 乙:我把文件删了! 甲:删除不等于已传播副本自动消失! 乙:我不说话了! 甲:那就等证据! 乙:……您怎么不继续扣帽子? --- 【9/10】 甲:报告厂长!生产线停了! 乙:怎么停了? 甲:大号刑事构成要件没核实! 乙:中号呢? 甲:经营地、业务类别和许可状态没查清! 乙:小号呢? 甲:原始披露经过还需要独立核验! 乙:美国进口款呢? 甲:行为地点、FTC 适用条件也得审查! 乙:嚯!你这帽子厂怎么一顶都卖不出去? 甲:法治社会,不能拿怀疑当判决! --- 【10/10】 乙:合着你这帽子工厂白开了? 甲:也没白开! 乙:怎么讲? 甲:让大家看看,帽子可以做得五花八门,法律责任却不能凭空制造! 乙:那你究竟想说什么? 甲:用户隐私应当受到保护。数据从哪来、谁披露的、涉及哪些信息,都值得认真核查! 乙:原始日志呢? 甲:不公开!避免二次伤害! 乙:那帽子呢? 甲:证据不齐,不予出厂! 乙:敢情您这帽子工厂…… 甲:改成法律质量检测中心啦! ——完—— 致敬常宝华、常贵田《帽子工厂》。 本文为讽刺性原创改编。 法条为原文摘引,讨论的是潜在法律适用条件,不代表对任何具体个人作出违法或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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