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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四修了,我覺得修改的重點並不是條文的內容,而是條文該如何被執行。 比如我舉個例子,第39條的辯護律師會見與通信權。通信在廣義上面包括信件電話等於切通訊… · @Evf_Trotsky · TwKit

@Evf_Trotsky

刑訴法四修了,我覺得修改的重點並不是條文的內容,而是條文該如何被執行。 比如我舉個例子,第39條的辯護律師會見與通信權。通信在廣義上面包括信件電話等於切通訊手段,但事實上除了現場會見,並沒有什麼情況是可以通信的。 條文裡面辯護律師持有執業證書、律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援公函就可以會見。但是實踐裡,大量的看守所仍然要求提供各種委托人關係證明各種亂七八糟的承諾書,甚至敏感案件還要提供司法局的情況說明。 再其次,條文裡面危害國安、恐怖活動應當偵查機關許可。而在實踐裡面擴大到職務犯罪和重大的也不知道為什麼敏感的重大敏感案件。某省某市,甚至直接叫你什麼案件都要辦案機關批准同意,會見要填一份批准表,表上還寫著「批准會見單位名稱以及經辦人」。 還有一個更離譜的,條文寫著律师會見不被監聽。這個點幾乎所有的看守所都會遵守,但是遵守的方式就很千奇百怪了。比如不然把門關著,看守所民警直接拿把椅子坐在門口,全程聽著,甚至插嘴。 所以像刑訴法這種,問題永遠不在於法條怎麼寫,問題在於實際的實踐執行是怎麼樣的?在於程序違法該怎樣被追究? 我在今年六月的時候就已經提出猜測,今年持續的法條被更新、明確、發佈。這都是中國大陸「刑事司法流程再工程」一部分。或者我把猜測再往前一步,這次可能不只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局部修補,而是中國大陸刑事司法體系的一次權力配置、程序控制、責任追究及實體法規範的重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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